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在民族地区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郭元年                
    (  中共临夏州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                
摘  要: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除,但是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不可能人为的在短期内消失,宗教不仅将长期存在,而且在基层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呈扩大趋势。既然,宗教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那么,我们就应该正确面对,理性把握。本文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尽可能客观地审视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一些现状,努力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挖掘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为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借鉴资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除,但是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宗教不仅将长期存在,而且在基层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呈扩大趋势。民族宗教问题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宗教无小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至关重要,这个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民族和宗教问题,全面贯彻执行好民族宗教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对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 键 词:    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民族地区,                
  

  内容提要: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除,但是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不可能人为的在短期内消失,宗教不仅将长期存在,而且在基层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呈扩大趋势。既然,宗教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那么,我们就应该正确面对,理性把握。本文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尽可能客观地审视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一些现状,努力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挖掘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为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借鉴资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除,但是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宗教不仅将长期存在,而且在基层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呈扩大趋势。民族宗教问题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宗教无小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至关重要,这个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民族和宗教问题,全面贯彻执行好民族宗教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对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临夏州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情况

  临夏州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贫困落后地区。全州有22个民族,总人口200.01万人,少数民族人口11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7%,其中回族64.67万人,占总人口的32.33%,东乡族46.72万人,占总人口的23.36%,保安族1.68万人,占总人口的0.84%,撒拉族1.09万人,占总人口的0.55%,其他少数民族1.24万人,占总人口的0.62%。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群众相对聚居,伊斯兰文化特色较为浓郁。教派门宦多、宗教活动场所多、教职人员多、信教群众多是临夏州伊斯兰教的基本特征。州内伊斯兰教有格底目、伊黑瓦尼、塞莱菲耶等教派和虎夫耶、嘎底忍耶、库不忍耶、哲赫忍耶四大门宦,门宦中又有22个分支,许多教派门宦发源自临夏,传播到全国各地,临夏州理所当然的也成为了全省乃至全国伊斯兰教工作的重点地区。

  二、中国特色民族宗教政策在临夏州的成功实践

  贾庆林同志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一文中指出:“一个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选择什么样的模式,是该国特定的经济条件、社会状况、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的正确选择,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正是由于我们国家选择了这样一条符合实际的正确道路,才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和谐的发展。目前临夏州各族群众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法律和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各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各教派之间团结和睦,呈现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大好局面,是历史上最好的发展黄金时期。

  (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贯彻落实。临夏州始终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作为推进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坚持不懈地狠抓贯彻落实,推动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坚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州上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后修订完善了《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法规在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落实。改革开放以来,全州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确对待历史问题,坚持拨乱反正,积极平反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冤假错案,州、县(市)恢复成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恢复开放了一大批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全面修订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宗教工作部门、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一级的宗教事务管理责任,使《条例》的基本精神得到了具体落实。各级统战、民族、宗教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多渠道对干部、上层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和寺管人员进行培训,使《条例》、《暂行办法》的精神深入到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到宗教界人士和各族信教群众中。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保护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是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大。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五湖四海、公道正派”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各类人才,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州干部总数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2.5%,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民族干部总数的30%。认真组织实施人才强州战略,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培训、智力协作和对口支援,提高了少数民族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宗教界人士的政治生活待遇得到提高。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坚持,一批思想比较开明、在群众中威望比较高、影响比较大的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和宗教团体中安排了职务,各级政府还向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发放了生活补贴,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有了明显的提高。

  五是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支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编制《人口较少民族保安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国家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教育卫生、广播电视、集镇建设等方面在保安族、撒拉族聚居区实施项目54个,总投资达8000多万元,接着又启动实施保安族民俗文化博物馆、保安族撒拉族聚居区通乡村公路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极大地改善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得到加强

  一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基础得到加强。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全州伊斯兰教和佛道教宗教教职人员都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开展教务活动。实行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州、县、乡和宗教活动场所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靠实责任,落实措施,使宗教工作层层都有人安排、有人管理、有人负责。

  二是伊斯兰教朝觐工作混乱状况得到了整治。针对前些年伊斯兰教朝觐工作混乱的状况,州上采取了报名排队、行前培训、统送统接、制止零散朝觐等措施,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既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又使朝觐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近年来重点加强对零散朝觐活动的综合治理,统战、公安、宗教、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设立有奖举报、走访穆斯林群众、联系重点清真寺等办法,教育引导群众走有计划、有组织的朝觐之路。对发现的零散朝觐组织活动和组织者,严格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坚决打击和严肃处理,实现了零散朝觐“零”目标。

  三是跨地区宗教活动得到治理整顿。针对各教派内部跨地区开展宗教活动的情况,教育引导宗教上层人士和教职人员按照“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和“小型、就地、分散”的原则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严格控制和审批跨地区宗教活动,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展跨地区宗教活动,插手干预其他地区宗教事务,借机进行教派扩张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持制止非法传教活动,依法查禁了宗教方面的非法出版物,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四是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排查调处各类宗教矛盾纠纷,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挂牌督办制、责任追究制和矛盾纠纷月排查制,努力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和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解决,跟踪掌握。在处置各类宗教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注重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及早介入、及早解决,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进一步相适应

  一是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宣传得到加强。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各级组织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举办不同层次的宗教界人士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努力提高广大宗教界人士对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政策水平,激发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支持四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经过坚持不懈地教育和引导,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带头讲政策、讲法律、讲团结,在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消除隔阂等方面协助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进一步创新载体,拓展领域,在各个领域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在全州唱响了民族团结进步的主旋律,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求进步,以团结促发展的良好局面。积极组织实施“321”结对帮扶活动,各级干部进村入户,在不同民族的干部群众之间结对子,认亲戚,帮助贫困户理清发展思路、提供致富信息、传授实用技能、救助贫困学生、组织输转劳务、捐钱捐物等一系列活动。全州累计帮扶贫困户12.7万多户,受益贫困人口达60.2万多人,救助贫困学生、失辍学儿童2万多名。在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开展“遵守法律法规”和“比促团结和睦、比抓扶贫济困、比干公益事业、比减群众负担”为主要内容的“一遵四比”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近十年来,全州宗教活动场所帮扶贫困户1.8万多户,捐款捐物达800多万元,资助贫困学生1.2万多名。特别是在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大地震及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中,全州宗教界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累计捐款捐物500多万元。

  三、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思考

  多年来,各级党政组织从临夏州情特点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围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特别是在处理各种宗教问题及突发性事件中不断探索、完善加强宗教管理的路子和方法,在全州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形成了爱国爱教、加强团结、发展经济、求同存异的共识。要做好今后的民族宗教工作,我们应重视树立“四种思想”,坚持“四个原则”,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四项重点工作”。

  树立的四种思想是:一是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很多问题相当敏感和复杂,处理失时或处理不当,都有可能酿成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党政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从各自的角度,认清肩负的职责,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各级领导、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合力。二是牢固树立全局思想。临夏州宗教工作量大面广,少数民族相对聚居,信教群众比例较高,宗教工作的任务很重,牵一发而动全局。各级党政组织应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始终要站在促进全州、全省乃至全国发展和稳定的高度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抓好工作。三是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各级党政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切实促进各民族、民族内部和各方面的大团结。四是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加快发展是民族地区最紧迫的政治任务,也是解决民族贫困落后地区一切问题的关键。民族宗教工作不仅要加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更要凝聚人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快经济发展上动脑筋、想办法、抓落实、见实效,千方百计地促进和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的四个原则是:一是坚持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原则。宗教矛盾无论是因教产、教权发生的,还是因宗教主张发生的,不管是宗教界上层人士之间的,还是信教群众之间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没有根本上的对立,是完全可以调和的。有时尽管因宗教矛盾引发一些治安、刑事案件,但剥离后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采取疏导、说服和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二是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宗教矛盾的双方都是我们的基本群众,在处理中,一定要站在法律和政策的立场上,一碗水端平,公正处理,绝不能厚此薄彼。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宗教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处理宗教纠纷应以基层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该由县上解决的由县上解决,该由乡上解决的由乡上解决,该由村上解决的由村上解决,不扩大问题,不上交矛盾。四是坚持把宗教问题与治安刑事问题相剥离的原则。一些宗教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往往掺杂一些经济的、治安方面的问题,甚至还会发生一些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把宗教矛盾与其它问题剥离开来,是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不能人为地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能以一个问题掩盖另一个问题,不能把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其它问题或在宗教活动、宗教场所中发生的其它问题都往宗教上扯,都归为宗教矛盾,使问题不能正确处理。

  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是:一是正确处理搞好宗教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各宗教、各教派和教派内部团结进步的同时,应以加快发展为根本,努力使宗教工作的实际效果真正体现到本地区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上来。二是正确处理搞好宗教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维护宗教内部的团结和睦,努力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正确处理搞好宗教工作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关系。各级党政组织应教育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利用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四是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一切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宗教不能妨碍法制,不能干预司法活动,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都要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做好的四项重点工作是:一是广泛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宗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此不能强迫其放弃,只有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扩大无神论在群众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教育,才能收到积极效果。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中广泛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也要求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在思想战线上宣传无神论并不矛盾,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排除宣传科学知识的自由、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承认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也就是承认公民有接受科学世界观的自由。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同宗教界人士团结合作,决不意味着放弃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则,放弃对人民群众的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思想教育与宣传。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历史原因,在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无神论的任务还十分繁重。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应注意消除宗教对基层政权、司法、教育、婚姻的消极影响,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这种管理不仅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证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又要坚决打击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坚决处理,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实践证明,依法加强管理本身就是对宗教和信教群众最大的保护。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保证境内宗教不受境外宗教势力的干预和支配。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应警惕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化瓦解我国宗教界的爱国力量,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增强他们抵制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能力。三是继续做好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宗教界人士通过宗教职业活动和信教群众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在信教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地位。爱国的宗教上层人士是党委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坚持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本着尊重思想信仰的原则,帮助宗教界人士政治上进步,生活上走上富裕之路,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应继续坚持在人大、政协、宗教协会中给宗教界上层人士安排职务,落实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切实提高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服务和管理,举办各种培训班,适时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党和国家的大针方针,开阔思路,提高认识,自觉地与党委和政府保持一致。四是引导发挥宗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所有宗教都蕴含着正义、和平、和谐的思想,我国的伊斯兰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理念: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持“国法大于教法”,维护法律尊严;坚持进步,反对倒退等。佛教、道教教义中也蕴含了丰富的社会和谐的思想。我们应进一步发挥伊协、佛协、道协等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组织有造诣的宗教人士挖掘弘扬宗教教义、道德和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积极阐释,向信教群众进行演讲,用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尽最大可能地把信教群众的思想和意志凝聚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上来。

  民族宗教问题不仅是一个局部的社会问题,而且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民族宗教问题也就有了新的时代内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政治问题。民族宗教问题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我们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研究审视民族地区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发展和充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积极的探索,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参考书目
1、《中国统一战线简明教程》,华文出版社2008年出版。
2、《甘肃统一战线读本》,民族出版社2002年出版。
3、《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马虎成著,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年出版。
4、《宗教在我国存在的长期性和相应政策分析》,明月著,2010年出版。

        设置字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