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江中央局关于鄂豫边工作的决议
    ——(1938年1月14日)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一、鄂豫边特委所发决议,因有不妥善处,应收回。由王明、博古与林恺【王明,即陈绍禹,又名陈韶玉,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兼长江中央局书记;林恺,当时任新四军第4支队第8团政治委员。】同志谈后,商量具体办法,并根据长江局决议再由特委重作决定。

  二、鄂豫边的领导问题,决定四支队第八团队在未行动前归特委领导,特委属于河南省委(省委须以该处为中心发展工作);第八团队的行动由长江局参谋处指挥,开东作战时归高俊〔敬〕亭同志指挥;林恺同志代表河南省委指导该地工作。

  三、部队问题,最好能留原地发展,并就已有之张钫【张钫,国民党河南省地方实力派,1937年秋末与当地红军游击队建立了统一战线关系。】关系求得补济。万一情况不许,只能开一部分队伍参加作战,具体办法由参谋处及第八团队首长依情况决定。

  四、对反动势力的进攻应采取积极的办法,一方面集中力量限期使反动部队退出,一方面由叶军长电刘峙【叶军长,即叶挺;刘峙,当时是国民党第1战区第2集团军总司令、河南省绥靖公署主任。】制止此事,再经张钫交涉制止,如无效则依情况及力量驱逐或继续监视之。

  五、应进行大的运动,反对日寇的走狗托匪,对其领袖尽可能的消灭他。

  六、特委须加强对第八团队的领导,并负责帮助八团队的巩固和扩大。

  七、加紧发展党的组织,特别要吸收有认识的积极的劳动分子入党。过去是党员而还未考查清楚的,只能参加外面的工作。为的增强部队的战斗力量,设教导队吸收青年学生,除训练参加部队工作的以外,主要的还是要创造党的干部,扩大边区,并帮助民众团体训练群众工作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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