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代表团与长江中央局关于鄂豫皖工作的决议 |
| ——(1938年1月22日) |
|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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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四支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的决议。 二、除了执行最近的长江局决议和第四支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的决议所指出之任务外,提议特委须讨论一次过去四军【四军,指鄂豫皖边之红军第4军。】时代一部分工作人员肃反工作的错误问题,并向群众解释此问题,以便消除误会和[坚定]群众对党和新四军的信仰和拥护。同时,长江局再次责成鄂豫皖的党特别注意执行以下的任务: (一)在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基础上尽力扩大部队,以增加抗日力量。 (二)加紧培养党和非党的干部。 (三)健全党的组织和工作。 (四)尽可能的在最近期间集中队伍训练并参加抗战,同时留一部分队伍保护后方根据地和保障进行党和群众工作以及训练干部工作。 三、电中央,请求调戴季英同志到四支队作政治工作。 四、四支队枪支、子弹、经费、电台的补充,由剑英、章五会同畏〔位〕三、先原〔元〕、维孝【章五,即边章五,当时是中共长江中央局军事组成员;先元,即吴先元,当时任新四军第4支队经理部主任;维孝,即郑维孝,部队东进后任新四军第4支队七里坪留守处主任。】同志谈后,再提交四军司令部解决。 五、慰劳指战员家属,要在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法律下去设法进行。 六、维孝同志脚受伤留汉医治,愈后再回去工作。 七、四支队组织军政委员会,拟以高俊〔敬〕亭、郑畏〔位〕三、吴先原〔元〕、郑维孝、林维先、胡立〔继〕亭【林维先、胡继亭,当时分别任新四军第4支队参谋长、第7团政治处主任。】及政治部主任七人组织之,以高俊〔敬〕亭同志为主席,由军政会讨论决定后提交中央局批准。 八、鄂豫皖特委,由畏〔位〕三、先原〔元〕、维孝及地方两个书记五人组织之,以畏〔位〕三为书记,工作由军政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全部名单由军政委员会通过交长江局批准。 一月二十二日二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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