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反磨擦中局部武装冲突处理原则的指示
    ——(1939年8月19日)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前总、各师、聂区、山东、吕程【指吕正操、程子华,当时分别任冀中区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副政治委员。】、新四军(转江北指挥部、留守处):

  一、在日寇挑拨与国民党反共政策下,局部武装冲突不仅可能,而且在许多地方已经屡见不鲜,应当估计到这种冲突还有加多的趋势。

  二、我党我军对于局部武装冲突的立场是明确的自卫原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样,才可以一方面不给分裂者一借口影响统战,另一方面在自卫的立场上给武装磨擦者向我进攻的行动以应有的坚决的打击与教训。

  三、在武装冲突中,我党我军在政治上必须占取上风,有严正的态度;在军事上必须提高警觉性,免受袭击;布置必须严密,不宜给我中下级干部以随便进行武装冲突之权,以免弄坏事情影响统战并免吃亏。

  四、必须收集对方的各种材料、人证、物证,以便在必要时把反共分子及分裂者的阴谋向全国公布。

  中央

  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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