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我军每到一地区均须发表布告或宣言的通知*
    ——(1940年2月12日)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中央局及军政首长:

  我八路军、新四军每到一新的地区及建立抗日政府或成立抗日团体,均须发表布告或宣言传单。其内容必须包括下列五条,以广宣传,以打击反共派、顽固派。

  一、实行总理遗嘱,唤起民众一致抗日。

  二、实行民族主义,抗日到底,打倒汪精卫及一切大小汉奸。

  三、实行民权主义,民选各级政府,人民有抗日救国之自由权。

  四、实行民生主义,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发展农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五、实行蒋委员长指示:地无分南北东西,人无分男女老幼,均有武装抗日之责任。

  中央及军委

  档案中注有1939年2月12日,现年份是编者考订的。

        设置字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