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我军每到一地区均须发表布告或宣言的通知* |
| ——(1940年2月12日) |
|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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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局及军政首长: 我八路军、新四军每到一新的地区及建立抗日政府或成立抗日团体,均须发表布告或宣言传单。其内容必须包括下列五条,以广宣传,以打击反共派、顽固派。 一、实行总理遗嘱,唤起民众一致抗日。 二、实行民族主义,抗日到底,打倒汪精卫及一切大小汉奸。 三、实行民权主义,民选各级政府,人民有抗日救国之自由权。 四、实行民生主义,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发展农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五、实行蒋委员长指示:地无分南北东西,人无分男女老幼,均有武装抗日之责任。 中央及军委 档案中注有1939年2月12日,现年份是编者考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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