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政治部关于对日军俘虏工作的指示* |
| ——(1940年7月8日) |
| 来 源: 《新四军·文献(1)》 日 期: 198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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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军俘虏之工作,我们提出有下列各点: 一、严重遵守战场纪律,注意收集敌军文件,禁止枪杀已经停止抵抗的日军士兵官佐,禁止侮辱日军俘虏。 二、俘虏日军士兵后,即给以好的招待与宣传。凡愿意回去的,经过短时的宣传与谈话,使他们知道日本关于八路军的宣传是欺骗他们的,然后一律放他们回去;凡不愿回去者,禁止强迫送回。在对新俘虏之工作,可利用旧俘虏去进行。 三、凡自动过来的,查明真相后,一律不应强迫送回,而应争取帮助我们做敌军工作。 四、凡游击区不宜训练俘虏的地方,如俘虏愿意回去者放回,不愿意回去者则送附近比较巩固的根据地。 五、各师、各纵队、各军区、各战略单位,要力求训练十几个进步俘虏帮助我们作敌军工作,这是很重要的,不应轻视。 六、对俘虏之训练,应注意多分配事情给他们做,如参加文运工作干部训练队之日语教授,参加宣传品之起草,参加俘虏之训练,自愿的写信回国给其亲友等。过去对俘虏工作之困难,原因为没有日本人赞助我们,假若我们能训练出几个同情我们的俘虏,对今后俘虏工作及一般敌军工作将有很大的帮助。 七、对俘虏之训练,应由浅入深,逐渐启发其阶级觉悟,不应一开始即以马列主义重要著作去作教材,而应有长期的、适当的教育计划。 总政治部 齐日 【* 此电原无上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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