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沟惨案交涉的指示
    作者:胡服                
来  源:    《红色竹沟》                日  期:    2004-06
  

  理治并报书记处云逸转项:

  (一)严惩凶犯,对信、确、泌三县长撤职查办(至少必撤确山县长),并处罚率部进攻竹沟的长官。这种条件在谈判中坚持,但在文件上不必明白宣布,以保存政府之面子及威信,在文件上只说要严惩凶犯。

  (二)抚恤死伤人员及其家属(须要详细调查并提出具体数目字)。

  (三)赔偿损失(提出具体数目)。

  (四)释放被捕及被捕人员(提出具体姓名)。

  (五)恢复竹沟留守处三县武装,退出竹沟及附近留守处之机关,并保证以后留守处人员与新四军家属之安全。

  上述各条望酬情采纳,关于竹沟惨案事件中所应提出之条件我意如上。

  胡服

  193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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